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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政规〔2019〕1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28浏览次数:64670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宁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就宁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证供水质量,改善用水条件,确保供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因此制定该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必要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开展在管理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与方法并建立了成熟的管理制度、齐全的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了制度支持与信息支持日前管理方面的条件已经能够满足日后的实施,所以在现阶段下制定管理办法是可行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

        5.《水利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制、乡(镇)、村分级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对各项饮水工程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效率。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纳入发展规划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工作作为我市农村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主体工作的重要政策契机和载体,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农村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2.狠抓宣传教育,营造环境氛围

        积极争取当地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媒体的大力支持,将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我市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部署要求宣传到每个家庭和广大群众提高学校、家长及学生的重视程度,认识近视危害的重要性。

        3.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工作推进

        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市财政局应每年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维修养护资金,支持各乡(镇)村维修维护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4.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水价供水单位(乡镇、村屯)提出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后执行;或者立村民“一事一议”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水价。生活用水的水价由供水成本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生产性用水的水价为供水成本加利润。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规范水费征收工作。供水单位(乡镇、村屯)应加强财务管理,计收水费使用专用票据(规模较小的村屯供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实行计量收费。企事业单位、学校安装水表单户进户的分2种一种为入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一种为直接入户,以单户人口计量。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统一方式的水表计量。也可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是否安装水表及安装水表价格,如不安水表的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按户收水费或按人口收水费价格。用水户必须按水费通知单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供水单位(乡镇、村屯)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要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项开支。

        供水单位(乡镇、村屯)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以及工程折旧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5. 人员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单位(乡镇、村屯)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市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工作,对工程运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鼓励研究、推广农村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直接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须持有市(县)级以上人民医院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供、管水人员的健康监督。

        四、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原文链接:http://zw.gzdekt.com/view.php?id=2223